(2011)蓝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蓝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洪、检察员董一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曹家山村会计刘某甲(已死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通过上报虚假的小学建校债务资料的方式,向县财政局虚报42000元“两政一教”债务。2009年1月,42000元“两政一教”债务化解专项资金经县财政拨至程某某在灞源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被告人程某某将42000元取出后,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日常花销及做生意包工程的资金周转。破案后,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程某某户籍证明,灞源乡政府关于程某某被选举为村主任的证明,证人霍某某、刘某乙等证言,蓝田县化解县乡“两政一教”债务工作的通知、蓝田县“两政一教”债务项目确认表、偿债协议书、领条等有关书证,曹家山村会计账本,灞源乡信用社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担任蓝田县曹家山村村主任的职务之便,骗取“两政一教”债务化解专项资金42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退清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亦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4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