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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2号本院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衡水永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解广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第一页第一行和第八行中“衡水永美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应补正为“衡水永美纸制品有限公司”。审判长  王湛湘审判员  崔舒文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