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高亚君与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君,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高亚君。委托代理人候秦旺。被告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阎慧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君与被告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亚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14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