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96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派德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派德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小寨东路196号。负责人魏泽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工业展览馆,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杰,馆长。被执行人西安派德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咸宁东路693号。法定代表人何新胜,总经理。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工业展览馆、西安派德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250万元、诉讼费39937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00.91元,尚未受偿金额为2496499.1元、诉讼费39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