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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钟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钟某某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余某某受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西岙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西岙船厂)雇佣,原告在已上坞的船舶上从事切割钢板工作时受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受西岙船厂雇佣,并非由船东雇佣。事故发生时船舶已经在船厂内上坞,事故发生地点并非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本案不属于海商海事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李晓枫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