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张友与慈溪市定安房屋拆除施工有限公司、余立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张友,慈溪市定安房屋拆除施工有限公司,余立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94号原告:余张友,男,193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定安房屋拆除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立冲,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张友诉被告慈溪市定安房屋拆除施工有限公司、被告余立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张友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张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