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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某某与方炳跃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曲苑小区3-1-201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096**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29741号)。二、查封被告方某某所有的浙g×××××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