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00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某某与方炳跃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曲苑小区3-1-201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096**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29741号)。二、查封被告方某某所有的浙g×××××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