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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魏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个体。2009年5月15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0年7月5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唐山市路北区分局将其抓获,因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未能执行逮捕。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到河北地质五队化验室矿石含量,因两次出具的矿石化验结果不一致而与河北地质五队发生纠纷。200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与河北地质五队化验室主任徐某协商赔偿的事情,但双方未协商成功,被告人魏某就和徐某争吵起来,并扬言要砸徐某办公室的玻璃。之后,被告人魏某来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的河北地质五队办公楼门前,将该单位办公楼一层的10块玻璃门、4块热弯玻璃、一套自动感应器砸坏,并用脚将该单位门前的两个铁树花盆踹倒后摔碎。2009年5月26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某毁坏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3448元。2010年10月21日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被告人魏某毁坏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4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幺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照片材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已赔偿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故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小明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