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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拖欠价款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钢材交易中心××号。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竹制品市场××号。法定代表人裘某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价款,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00000元限额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6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