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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雨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南京塔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杜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塔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杜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雨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南京塔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罗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徐家巷22号405室。法定代表人:陶红,塔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瑾贝,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生。被告:杜尔杰,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原告塔罗公司与被告杜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金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渊、人民陪审员薛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塔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霄飞、周瑾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尔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塔罗公司诉称:2009年11月9日,被告杜尔杰在原告塔罗公司所属的游戏点卡销售网站“南京99网”(htpp://nj99.net)以上用户名kenxiwb99进行注册,成为原告塔罗公司公司的网络销售客户。之后,被告杜尔杰通过网络在线交易方式多次购买游戏点卡,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0年3月24日、2010年3月26日被告杜尔杰各购买了金额为1100元的游戏点卡,总额为5500元。对于上述五次购买行为,虽原告塔罗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塔罗公司始终未支付货款,理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杜尔杰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杜尔杰立即支付货款55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8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杜尔杰负担。以上事实由原告塔罗公司当庭陈述及原告塔罗公司提供的书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塔罗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杜尔杰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塔罗公司要求被告杜尔杰支付货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塔罗公司主张自2010年8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利息的起算应自起诉后第十一天起计算为宜,即2010年8月6日起开始计算。被告杜尔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杜尔杰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尔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塔罗公司价款5500元,并自2010年8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被告杜尔杰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杜尔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76)。审 判 长  杨金华人民陪审员  孔 渊人民陪审员  薛 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