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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六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代理审判员柳佳、人民陪审员王赛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名刘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原、被告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上半年,被告仍不思悔改,致使矛盾加深。原告于7月3日离家,同年10月,被告躲债离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结婚登记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甲书面答辩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长达5年左右的时间恋爱后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夫妻矛盾主要是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及原告热衷赌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恋爱,于2002年4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名刘某乙。原、被告婚后因赌博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还怀疑原告有外遇。今年7、8月份,原、被告因被告赌博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等问题发生矛盾,但尚没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国行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王赛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学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