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龙执民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强华与王玉玲、王韶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强华,王玉玲,王韶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华。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王韶妃。申请执行人张强华与被执行人王玉玲、王韶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玉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韶妃所有的坐落于沙城镇永恩路170号的房产,但目前不宜处分,申请执行人张强华亦无法提供王韶妃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王玉玲、王韶妃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强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张强华发现被执行人王玉玲、王韶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6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