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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保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厦。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申请人曹某某。申请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