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秀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芝,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孟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秀芝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芝于2010年12月17日以本案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秀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芝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秀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赵 亮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第?页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