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仲撤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申请人单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申请人单,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仲撤字第35号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村。法定代表人方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被申请人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申请人单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方甲及委托代理人方乙、刘某某和被申请人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诉称,金某某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金裁经字第026号裁决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决错误:1、裁决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设计的店面房面积为39408平方米,未说明该面积是如何计算得出的,被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店面房的面积数额,该面积数额也未得到申请人的许可。2、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设计住房43幢,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规划图纸及义乌市江东街道的有关文件,上述由被申请人设计的43幢房屋在1999年之前已建造完毕,无需被申请人设计。3、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施某某设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虽然与被申请人签订设计施某某的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设计不符合规划图的要求,交付的设计成果不能使用。4、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申请人涉及的立面方案图,根据有关规定,立面方案图包括立体图、平面图及效果图,且需要经规划部门会审,才能交付申请使用。申请人当时因不懂有关法律规定才以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支付被申请人立面方案设计费,现申请人保留追回上述立面方案设计费的权某。申请人发现新证据,被申请人隐瞒、伪造证据。综上,申请人认为金某某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导致裁决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金某某裁委作出的(2009)金裁经字第026号裁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单某某答辩称,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供了596张图纸,每幢房屋的建筑面积都清楚。2005年,申请人付给被申请人方案设计费135928元,申请人已确认面积。43幢房屋已造好,因当时没有图纸,规划许可证没有办下来,申请人让被申请人重新设计后做房产证。被申请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是否适用是申请人的事情,被申请人已完成图纸设计。综上,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义乌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证明房屋已经在1999年前建造好的事实;2、金某某裁委作出的(2009)金裁经字第026号裁决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设计费问题已由金某某裁委裁决的事实;3、送达回证,证明申请人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裁决书;4、抄告单、证明、文件及人口详细信息,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475号案件的起诉状、开庭笔录及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曾起诉申请人要求支付建筑设计费257944.5元;6、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0920号起诉状、开庭笔录及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曾起诉申请人要求支付建筑设计费300583元;7、图纸(复印件),证明申请人43户的图纸在1997年3月由义乌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事实。被申请人单某某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都有异议。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7系证明事实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作认定。对申请人提供的2、3、4、5、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单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及伪造证据,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是一方当事人隐瞒了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且影响了公正裁决结果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掌握了申请人无法获得的证据而在仲裁过程中刻意隐瞒该证据且对公正裁决产生影响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伪造证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6金村住宅施某某215张、证据9录音光盘5张及证据10金村规划总平面图是伪造的,但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出上述证据系伪造并申请鉴定的意见,在本案中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属于伪造,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仲裁庭认定的被申请人设计的住房数量、店面房的面积大小等,系仲裁庭对双方主张、答辩及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审核与采信,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后得出的结果,此系实体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案件时所应当审查的范围。综上,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撤销金某某裁委员会(2009)金裁经字第026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