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XX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葛雅琴。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委托代理人:沈施。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