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荣裕服饰有限公司与昆山厚劲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昆山厚劲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荣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厚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光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荣裕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绍荣。上诉人昆山厚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荣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商初字第1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厚劲公司上诉称:《购销合同》中所列的服装价格不是单一的加工费,而是整件成衣的价格;被上诉人所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也是服装成衣的销售发票(其中包括服装的面料、辅料、工缴、洗水、包装等);被上诉人所生产的服装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是属于被上诉人,且该服装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故本案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三份合同,虽名称为《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的标的物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指示书来看,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承揽合同实际履行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