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戴芬芬与罗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芬芬,罗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518号原告戴芬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宝根。原告戴芬芬与被告罗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8日,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7月19日原告在工商银行汇款交付了借款。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认欠不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芬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