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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仕浩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仕浩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仕浩,绰号“矮子阿海”,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仕浩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仕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某日,被告人沈仕浩纠集童某、洪某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其家中,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被告人沈仕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12月某日,被告人沈仕浩纠集朱某、沈某1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6大队“李拐拐”家中,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4000余元。被告人沈仕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沈仕浩主动到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仕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洪某、朱某、沈某1、沈某2、裘某、高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扣押财物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沈仕浩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仕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仕浩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仕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沈仕浩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仕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沈仕浩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