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被告何某。被告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申请对本案暂缓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