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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被告何某。被告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何某、诸暨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申请对本案暂缓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