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昌乐仁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彬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仁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2号原告昌乐仁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垒存,董事长。被告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仁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赵长年提供丰田客车一辆(车牌号鲁V×××××)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郑彬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