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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正光与陈勇、何增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光,陈勇,何增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陈正光。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委托代理人:李学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玉珍。被告:何增辉。委托代理人:胡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光诉被告陈勇、何增辉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光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