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正光与陈勇、何增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光,陈勇,何增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陈正光。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委托代理人:李学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玉珍。被告:何增辉。委托代理人:胡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光诉被告陈勇、何增辉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光撤回对被告陈勇、何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