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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富尔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尔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杭州富尔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富尔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