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广学与王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学,王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马广学,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承辉,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学诉被告王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学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