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松勤与姜文线、李继业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勤,姜文线,李继业,李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赵松勤。被告姜文线。被告李继业,西安市灞桥区糖业烟酒公司职工。被告李勇。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勤与被告姜文线、李勇、李继业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勤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30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李曼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