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朴健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朴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刘朴健,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庆伟(系原告之父),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3号。负责人:马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朴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朴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朴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刘朴健。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