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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单唱芳与丁乔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乔,单唱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乔,又名丁允乔,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唱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乔因与被上诉人单唱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乔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运启、被上诉人单唱芳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8年7月,原告单唱芳承建了丁乔的两层居住楼房共计7间。原、被告双方约定建房款为17000元,至当年9月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给被告丁乔使用。被告丁乔已分两次共计支付给原告建房款11000元。由于下余6000元建房款被告迟迟不还,王辛庄村委会曾就此事进行过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被告至今没支付该建房款。单唱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乔还款。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单唱芳为丁乔建造的房屋,部分墙体有裂纹,西外墙体有部分瓷砖脱落。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丁乔拖欠原告单唱芳建房款有王辛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几位证人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丁乔所欠建房款应予偿还,故对原告单唱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被告丁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唱芳建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乔负担。丁乔上诉认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是5500元,不是6000元,且被上诉人单唱芳建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外墙瓷砖脱落,墙体出现裂缝,墙面粉刷不平,要求被上诉人单唱芳把不合格的墙面及脱落的瓷砖维修好,欠其工程款再偿付。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单唱芳为上诉人丁乔建造的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单唱芳为上诉人建造房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单唱芳为丁乔建好房屋后,上诉人丁乔应当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的价格履行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义务。单唱芳建造的房屋外墙瓷砖只是有部分脱落现象,单唱芳作为承揽人,有义务把其不合格的房屋修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单唱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丁乔修补由其建造的房屋墙体裂纹及外墙脱落的瓷砖,丁乔在单唱芳修补完毕后同时给付单唱芳建房款人民币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乔、单唱芳各负担25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