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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清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清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西安清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清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巧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