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诗东、宋诗运等与屠敏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诗东,宋诗运,宋诗海,屠敏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宋诗东。原告:宋诗运。原告:宋诗海。上述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宋效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敏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常秀街1250号,嘉兴市航港局管养中心大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诗东、宋诗运、宋诗海诉被告屠敏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诗东、宋诗运、宋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诗东、宋诗运、宋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