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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7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屈阳光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阳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765号罪犯屈阳光,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阳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屈阳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屈阳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屈阳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阳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