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傅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傅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70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傅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清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5日被告傅某某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整,由被告傅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提供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提供被告傅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傅某某、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认证,符合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傅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整(贰万元某)。电话:152××××8716借款人:傅某某时间2010年10月25日”。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傅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傅某某、郑某某共同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判员 何清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记员 王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