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反诉���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贵。委托代理人:冯沾桂。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峰。委托代理人:叶汉卿。委托代理人: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杭州聚宝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科鲁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