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灿刚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灿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灿刚。2010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0)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灿刚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灿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周灿刚利用其担任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9号,以下简称缘景居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向缘景居公司的业务单位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宇邦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杭州亚森门业有限公司、杭州奥诺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取货款,不上交或少上交公司货款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9897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7月20日、9月1日,被告人周灿刚以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先后收取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的货款人民币27400元和人民币49295元。被告人周灿刚于收款当日仅上交公司人民币19923元和人民币42775元。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周灿刚以其母亲孙某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收取杭州宇邦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给付的货款57360元。次日,被告人周灿刚仅上交公司人民币30000元。同月13日,被告人周灿刚以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收取该公司给付的货款60000元。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周灿刚向杭州亚森门业有限公司收取货款现金人民币13440元。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灿刚以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收取杭州奥诺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的货款人民币45100元。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周灿刚携款逃匿。同年8月16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网吧抓获被告人周灿刚,扣押赃款人民币49100元。同年9月1日,被告人周灿刚退出赃款11800元。其余赃款已被被告人周灿刚花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灿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王宗良、陆功田的发生情况报告和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中纤板部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公司章程、证人厉建昌、陈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孙某的证言、证明、出库单、网银交易查询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周灿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灿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灿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已追回,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灿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没收的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八千九百九十七元整,责令被告人周灿刚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炜青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周 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程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