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211号原告:章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章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起诉称:被告因生产服装的需要向原告购买布料。2008年6月,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清偿,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发货清单及欠款付款协议各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黄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当庭出示。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用。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陆某某原告购买服装布料。2008年6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9380元。同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应付货款为90万元,此款应于2008年中秋节前支付30万元,2009年农历春节前支付70万元,余款于同年端午节(2009年5月28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被告应赔偿利息损失。此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万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根据付款协议的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承担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从2009年5月29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某某货款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启林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