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代理检察员仇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陈伟因赌博欠债后,萌生了向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想法。因无正当职业,陈伟就联系办假证的人伪造了“长庆石化公司能源探测项目部”的介绍信,后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安装固定电话一部,并将来电转移到自己的手机上,以此来应对银行核实客户信息。后陈伟又让办假证的伪造了“长庆石化公司能源探测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并将该伪造印章加盖于收���证明表和工作证明表上。2009年10月底,陈伟用自己和自己妻子李俊萍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从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从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从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从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从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截止2010年9月,陈伟在上述五家银行欠款共计43255.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并通过透支的方法在银行欠款共计43255.87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小娥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