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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甄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7日,王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就归还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由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催讨无果,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6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2010年6月7日止,以后另计)。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王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10天之事实。被告王某某、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其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7日,王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计息,借期为10天,到期以后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王某某尚欠陈某某借款1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现陈某某自愿将月利率调低到2%,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来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某、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8月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8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楼巧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