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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 云 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