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13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2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英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从瑞安市马屿镇三株松村方向驶往瑞安市马屿镇龟山下村方向。19时30分许,途经瑞安市马屿镇三株松村00三十七号电线杆前地段时,车头刮擦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倒地受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拨打110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上午9时许至交警部门投案。在诉讼期间,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温某、叶朝池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关于无牌两轮电动车的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婉如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