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开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开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752号罪犯杨开江,于四川省三台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了(2006)甬镇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以(2009)浙甬刑执字第19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开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记功;2010年受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开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