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泉。委托代理人:徐立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