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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陈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甲,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申请人:郑甲。申请人:陈某某。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乙。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郑甲、陈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12月7日发出(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曾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曾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0年12月7日(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郑甲、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