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陈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甲,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申请人:郑甲。申请人:陈某某。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乙。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郑甲、陈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12月7日发出(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曾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曾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0年12月7日(2010)甬海法温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郑甲、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