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荔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大荔县某某局与杨某、赵某丽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1)荔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杨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0)第1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0)第1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根发审判员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