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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大荔县某某局与杨某、赵某丽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1)荔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大荔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杨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0)第1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0)第1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根发审判员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