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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兆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兆余,又名亚余,农民。200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茂检公一刑诉(20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兆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兆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何兆余伙同彭宗燕(已科刑)经密谋,准备了焊条、焊割的资料技术书、火药等物品,然后在何兆余家中,利用焊机非法制造一长一短两支枪支,短枪无法击发,长枪曾击发并打过鸟。同月31日,何兆余利用该长枪射击邱德剑,致邱德剑死亡。后损坏。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兆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兆余辩称制造成功的只有一支枪支。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何兆余伙同彭宗燕(已科刑)经密谋,准备了焊条、焊割的资料技术书、火药等物品,然后在何兆余家中,利用焊机非法制造一长一短两支枪支,短枪无法击发,长枪曾击发并打过鸟。同月31日,何兆余利用该长枪射击邱德剑,致邱德剑死亡。后损坏。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立案、破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何兆余家进行了搜查的过程,扣押了枪支、焊机等物品。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兆余身份情况。4、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兆余伙同彭宗燕,持枪故意伤害邱德剑致死,判处被告人何兆余无期徒刑。5、高州市人民法院(2010)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彭宗燕伙同何兆余,持枪故意伤害邱德剑致死,并认定该作案用枪为被告人彭宗燕及何兆余非法制造,以故意伤害罪及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宗燕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现场概貌。三、茂公刑技鉴痕字(2010)7号痕迹检验报告书:对缴获的枪形物体1支进行了枪支认定检验,鉴定出送检的支枪形物体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非制火药枪。四、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何兆余供述:我作案用的枪是我和彭宗燕两人一起做的,共做了一长一短两支,用来打鸟的。08年8月初开始做,我买回电焊机、焊条等,彭宗燕拿回资料技术书,在我家进行。打伤邱德剑的是长枪。后来长枪丢在我旧屋,短枪不能击发,逃跑时丢掉了。何兆余对制造出来的长枪、制造枪支现场、收藏枪支现场、制造工具、材料、购买焊机的收据进行了辩认。2、彭宗燕供述:伤害邱德剑的枪支我和何兆余曾拿去打过鸟。共有一长一短两支枪,短的不能击发。何兆余对长枪、制造枪支现场、收藏枪支现场、制造工具、材料、购买焊机的收据进行了辩认。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兆余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兆余辩称制造成功的只有一支枪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兆余在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兆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以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亚车审判员  莫少芬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