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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城街道×与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城街道×,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罗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山村。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3日,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将该村拆迁安置的一至五标段的街区房建设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同年11月21日,原告中标了上述街区房工程某第三标段。2006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为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稠城街道殿山村街区房工程某某(段);二、合同价款人民币13279880元;三、合同价让利20.3%,工程实际计价人民币10584064.36元。在实际施工中,被告的地下室工程额外新增工程款计人民币166088元,案涉工程实际工程款为人民币10750152.36元。其间,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帐户人民币55×××00;被告帮原告的项目经理邢某及其管理员戚某某垫付工程款人民币1362652元。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882500元。另,原被告之间因履约保证金退款问题已有过诉讼,履约保证金案涉的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于2008年8月10日移交给被告使用。原告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有效,2008年8月10日起被告已实际使用案涉房产,被告拖欠工程款系违约行为,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人民币3882500元,并从200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义政发(2009)107号文件,已批复同意撤销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殿山、草塘沿三个行政村,故起诉时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华    辉代理审判员 李恺人民陪审员朱翠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    丽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