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扶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桂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云,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扶民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朱立云,女,193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陶赖昭镇罗家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桂梅,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陶赖昭镇罗家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朱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桂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朱立云继承赵富军遗产的1.5间房屋的折价款7134.83元,此款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立案庭于2010年2月3日将该裁定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玉 林审 判 员 王 长 会代理审判员 陈 英 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