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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秀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秀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770号罪犯徐秀清,于安徽省颍上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2008)甬北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秀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秀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秀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秀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秀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岚审 判 员 董 俊 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