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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舒琪、贾佳。被告:徐某。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