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邓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王运坤,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树永,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童某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