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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为金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保字第69号申请人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仕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产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产权,不得转让或抵押。申请人台州市××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