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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再终字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与武志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武志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再终字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杰,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淑娟,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政府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志超。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诉原审被告武志超欠款纠纷一案,原亳州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5日作出(1998)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亳州分院于2000年4月25日以亳分检民抗字(2000)第02号民事抗诉书向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亳中级监字第002号民事裁定,指令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谯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00年12月6日中止诉讼。2010年6月4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谯民抗字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志超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张继杰,原审被告武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0]谯民抗字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程涉峰审判员  颜四新审判员  怀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